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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案後查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案後查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函釋全文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辦理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財政部91/11/14台財稅第09104572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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