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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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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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5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海關調查者罰三千至三萬元,限期不配合得按次處罰。
Q · 海關叫我配合調查我不理,會怎樣?
罰三千到三萬,限期不配合可按次重罰
依關稅法第 75 條,海關依第 13 條第 2 項(事後稽核)或第 42 條(調查課稅基礎)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不配合者,得按次處罰,沒有次數上限。重點不在金額,而在「不合作」本身就是會反覆累加的違規。
深度解讀
海關上門要查資料,你以為可以裝忙、拖延、或乾脆說「資料找不到」就矇混過去?這條把那條路堵死了。當海關依第13條第二項(貨物放行後的事後稽核)或第42條(為調查課稅基礎要求提供資料)進行調查時,如果你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不到場備詢、不配合調查,會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海關會通知你限期配合;你還是不配合,海關可以「按次處罰」,也就是一次不配合罰一次,沒有上限。這條的重點不在金額大小,而在它把「不合作」本身變成獨立的違規。很多人以為只要本案沒事,調查階段擺爛無所謂,這條告訴你:擺爛本身就是一條會被反覆開罰的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13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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