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5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海關調查者罰三千至三萬元,限期不配合得按次處罰。
Q · 海關叫我配合調查我不理,會怎樣?
罰三千到三萬,限期不配合可按次重罰
依關稅法第 75 條,海關依第 13 條第 2 項(事後稽核)或第 42 條(調查課稅基礎)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不配合者,得按次處罰,沒有次數上限。重點不在金額,而在「不合作」本身就是會反覆累加的違規。
海關上門要查資料,你以為可以裝忙、拖延、或乾脆說「資料找不到」就矇混過去?這條把那條路堵死了。當海關依第13條第二項(貨物放行後的事後稽核)或第42條(為調查課稅基礎要求提供資料)進行調查時,如果你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不到場備詢、不配合調查,會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海關會通知你限期配合;你還是不配合,海關可以「按次處罰」,也就是一次不配合罰一次,沒有上限。這條的重點不在金額大小,而在它把「不合作」本身變成獨立的違規。很多人以為只要本案沒事,調查階段擺爛無所謂,這條告訴你:擺爛本身就是一條會被反覆開罰的違規。
關稅法第 75 條為海關調查協力義務之罰則規範,將被調查人於事後稽核或課稅基礎調查中之「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不到場備詢或不配合調查」行為,課以新臺幣三千元至三萬元罰鍰,並輔以限期配合通知與屆期按次處罰機制,確保海關稽查程序得以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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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次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重點不是這個數字,而是海關會通知你限期配合,你屆期還不配合可以按次處罰,一次不配合罰一次,沒有次數上限(關稅法第75條)。不配合的真正代價不是一張三萬的罰單,而是它會隨你持續拒絕反覆累加。
可以。海關依第13條第2項可在貨物放行後進行事後稽核,依第42條可為調查課稅基礎要求你提供資料,這兩種調查你都有配合義務,規避或拒絕就適用本條開罰。貨出了就沒事是常見誤解,進口相關帳證務必依規定保存。
依關稅法第75條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不配合得按次重罰,沒有上限。
規範海關事後稽核或課稅基礎調查時的配合義務,將規避、妨礙、拒絕等不配合行為定為獨立可罰違規。
拖延或不提供資料、不到場備詢、無正當理由聲稱資料找不到等可歸責的不配合行為。
海關限期要你配合,你每逾一個期限仍不配合就可再罰一次,重複累加無次數上限。
確認調查依據(第13條2項或第42條)、釐清要提供什麼與到場時間,於期限內備齊資料如期到場,無法如期主動申請展延。
準備已逾保存年限銷毀或不可歸責滅失的證明,主動向海關說明,把客觀不能與拒絕區分開避免被當規避。
立刻在限期內補齊資料或到場,這是阻止按次處罰繼續累加最關鍵的動作。
於收到罰鍰處分後依關稅法所定期間申請複查,不服再於30日內提起訴願。
兩者都罰拒絕調查、金額相近,但75條針對海關事後稽核與課稅基礎調查,46條針對一般稅務調查。
會。配合調查是獨立義務,違反有獨立罰鍰,與本案實體結果無關。
| 比較面向 | 關稅法第75條 |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
|---|---|---|
| 規範對象 | 海關事後稽核/課稅基礎調查的被調查人 | 一般稅務調查的被調查人或關係人 |
| 處罰金額 | 新臺幣 3,000–30,000 元 | 新臺幣 3,000–30,000 元(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 |
| 重複處罰 | 限期不配合得按次處罰,無上限 | 視情形得連續處罰 |
| 前置程序 | 須通知限期配合後屆期未配合 | 依個案調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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