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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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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2. 2.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4. 4.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5. 5.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可通知事後稽核,二年內執行,退補稅須三年內完成。

Q · 貨都放行了,海關還能回頭查稅嗎?

能,但海關須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二年內執行

依關稅法第13條,海關採「先放後核」,貨物放行不等於結案。海關須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並於放行翌日起二年內執行;若認有應退或應補稅款,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對該票貨啟動事後稽核。

深度解讀

貨放行了,很多進口商以為這票就結案、可以高枕無憂。這是個昂貴的誤解。第13條告訴你:放行只是「先放」,海關隨時可能回頭「後核」。但這條同時藏著三個對你極關鍵的時間鎖。第一,海關要做事後稽核,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第二,通知後,要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實際執行;第三,稽核結果若要退稅或補稅,必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這三個期限是雙面刃:它讓你的帳冊、文件至少要保留到兩年以上,因為海關有權要你提供紀錄、會計帳冊、電腦檔案,甚至到你公司現場查,你不能規避、妨礙、拒絕;但反過來,如果海關沒在六個月內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風險就大幅下降。懂這條的人,會盯著那個六個月的時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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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13 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