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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2. 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4. 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5. 海關實施事後稽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事後稽核的相關法規。如果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則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放行後的兩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稽核。如果稽核結果發現應退或應補稅款,則必須在貨物放行後的三年內處理。為了調查證據,海關可以要求相關人員提供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到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到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關係人還包括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海關在執行事後稽核時,也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文件。最後,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的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貨物,海關在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則可以在放行後的兩年內對這家公司進行稽核。如果稽核結果發現這家公司應該退稅或補稅款,則必須在放行後的三年內處理。海關可以要求這家公司提供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到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到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如果這家公司有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或其他相關企業、團體或個人,也都可能被納入稽核範圍。海關在執行事後稽核時,也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