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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13 條

  1. 1.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2. 2.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4. 4.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5. 5.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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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可通知事後稽核,二年內執行,退補稅須三年內完成。

Q · 貨都放行了,海關還能回頭查稅嗎?

依關稅法第13條,海關採「先放後核」,貨物放行不等於結案。海關須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並於放行翌日起二年內執行;若認有應退或應補稅款,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對該票貨啟動事後稽核。

白話解讀

貨放行了,很多進口商以為這票就結案、可以高枕無憂。這是個昂貴的誤解。第13條告訴你:放行只是「先放」,海關隨時可能回頭「後核」。但這條同時藏著三個對你極關鍵的時間鎖。第一,海關要做事後稽核,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第二,通知後,要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實際執行;第三,稽核結果若要退稅或補稅,必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這三個期限是雙面刃:它讓你的帳冊、文件至少要保留到兩年以上,因為海關有權要你提供紀錄、會計帳冊、電腦檔案,甚至到你公司現場查,你不能規避、妨礙、拒絕;但反過來,如果海關沒在六個月內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風險就大幅下降。懂這條的人,會盯著那個六個月的時鐘。

法律定性

事後稽核是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後,依關稅法第13條於法定期限內回頭查核完稅價格、稅則分類與報關資料正確性的制度,配合「先放後核」加速通關機制,以通知、執行、退補稅三道時限框住海關的查核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貨物放行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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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都放行好幾個月了,海關還能回頭查嗎?

能,但有時間限制。海關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要做事後稽核,通知後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執行,退補稅則要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沒收到稽核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機率大降;收到通知就要嚴肅看待,海關後面有兩年可以慢慢查。

Q2事後稽核會不會查到我這個倉儲或報關業者頭上?

會。本條第三項把關係人定義得很廣,包含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企業或個人。海關有權要求關係人提供紀錄、文件,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別以為稅務風險只是貨主的事,營運紀錄一旦跟某票被查的貨有關,配合提供就是法定義務。

Q3海關認定我少繳稅要補徵,但放行已超過三年怎麼辦?

依關稅法第13條,應退或應補稅款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超過三年的退補稅期限,海關原則上不能再追補,可據以主張時效抗辯。收到補稅處分時,第一件事就是計算放行日到今天是否已逾三年。

Q4貨放行後海關還能回頭查嗎?

能。海關須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二年內執行事後稽核,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啟動。

Q5事後稽核是什麼?

海關於貨物放行後依法定期限回頭查核完稅價格、稅則分類與報關資料正確性的制度,配合先放後核。

Q6什麼是先放後核?

為加速通關,海關先放行貨物、事後再稽核查核並追補或退還稅款,效率與稅課正確性的折衷。

Q7事後稽核的關係人指誰?

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企業、團體或個人。

Q8收到事後稽核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通知是否在放行六個月內 → 備齊合約發票帳冊電腦檔 → 自行複核完稅價格 → 有異議循復查訴願。

Q9事後稽核要準備哪些文件?

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海關可調取或到場調查。

Q10帳冊文件要留存多久?

建議至少留兩年以上以涵蓋二年執行期,涉退補稅者宜留至三年,以備海關回頭調取。

Q11海關補稅金額怎麼確認?

核對補稅依據的完稅價格與稅則分類是否正確,逐項核算,並確認是否仍在三年退補期限內。

Q12事後稽核 vs 放行前查驗差在哪?

查驗在放行前(關稅法23),事後稽核在放行後依六個月通知、二年執行的時限回頭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法 第105条(税関職員の質問検査権・事後調査の根拠)
🇰🇷 韓國관세법 관세조사·기업심사 규정(사후심사 제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制度)
🇩🇪 德國Unionszollkodex (UCC) Art. 48 – nachträgliche Kontrollen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art. 48 – contrôle a posteriori
🇺🇸 美國19 U.S.C. § 1509(Customs examination of records / post-entry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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