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可通知事後稽核,二年內執行,退補稅須三年內完成。
Q · 貨都放行了,海關還能回頭查稅嗎?
能,但海關須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二年內執行
依關稅法第13條,海關採「先放後核」,貨物放行不等於結案。海關須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並於放行翌日起二年內執行;若認有應退或應補稅款,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對該票貨啟動事後稽核。
貨放行了,很多進口商以為這票就結案、可以高枕無憂。這是個昂貴的誤解。第13條告訴你:放行只是「先放」,海關隨時可能回頭「後核」。但這條同時藏著三個對你極關鍵的時間鎖。第一,海關要做事後稽核,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第二,通知後,要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實際執行;第三,稽核結果若要退稅或補稅,必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這三個期限是雙面刃:它讓你的帳冊、文件至少要保留到兩年以上,因為海關有權要你提供紀錄、會計帳冊、電腦檔案,甚至到你公司現場查,你不能規避、妨礙、拒絕;但反過來,如果海關沒在六個月內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風險就大幅下降。懂這條的人,會盯著那個六個月的時鐘。
事後稽核是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後,依關稅法第13條於法定期限內回頭查核完稅價格、稅則分類與報關資料正確性的制度,配合「先放後核」加速通關機制,以通知、執行、退補稅三道時限框住海關的查核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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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有時間限制。海關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要做事後稽核,通知後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執行,退補稅則要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沒收到稽核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機率大降;收到通知就要嚴肅看待,海關後面有兩年可以慢慢查。
會。本條第三項把關係人定義得很廣,包含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企業或個人。海關有權要求關係人提供紀錄、文件,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別以為稅務風險只是貨主的事,營運紀錄一旦跟某票被查的貨有關,配合提供就是法定義務。
依關稅法第13條,應退或應補稅款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超過三年的退補稅期限,海關原則上不能再追補,可據以主張時效抗辯。收到補稅處分時,第一件事就是計算放行日到今天是否已逾三年。
能。海關須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二年內執行事後稽核,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啟動。
海關於貨物放行後依法定期限回頭查核完稅價格、稅則分類與報關資料正確性的制度,配合先放後核。
為加速通關,海關先放行貨物、事後再稽核查核並追補或退還稅款,效率與稅課正確性的折衷。
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企業、團體或個人。
先確認通知是否在放行六個月內 → 備齊合約發票帳冊電腦檔 → 自行複核完稅價格 → 有異議循復查訴願。
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海關可調取或到場調查。
建議至少留兩年以上以涵蓋二年執行期,涉退補稅者宜留至三年,以備海關回頭調取。
核對補稅依據的完稅價格與稅則分類是否正確,逐項核算,並確認是否仍在三年退補期限內。
查驗在放行前(關稅法23),事後稽核在放行後依六個月通知、二年執行的時限回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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