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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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 2.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3.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 4.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 5.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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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可通知事後稽核,二年內執行,退補稅須三年內完成。
Q · 貨都放行了,海關還能回頭查稅嗎?
能,但海關須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二年內執行
依關稅法第13條,海關採「先放後核」,貨物放行不等於結案。海關須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並於放行翌日起二年內執行;若認有應退或應補稅款,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完成。逾六個月未通知,原則上不得再對該票貨啟動事後稽核。
深度解讀
貨放行了,很多進口商以為這票就結案、可以高枕無憂。這是個昂貴的誤解。第13條告訴你:放行只是「先放」,海關隨時可能回頭「後核」。但這條同時藏著三個對你極關鍵的時間鎖。第一,海關要做事後稽核,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第二,通知後,要在放行翌日起兩年內實際執行;第三,稽核結果若要退稅或補稅,必須在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為之。這三個期限是雙面刃:它讓你的帳冊、文件至少要保留到兩年以上,因為海關有權要你提供紀錄、會計帳冊、電腦檔案,甚至到你公司現場查,你不能規避、妨礙、拒絕;但反過來,如果海關沒在六個月內通知,這票貨被翻舊帳的風險就大幅下降。懂這條的人,會盯著那個六個月的時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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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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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