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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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6 條規定,免稅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原納稅義務人與現貨物持有人都是海關追償對象,須於 14 日內繳納。
Q · 二手免稅進口設備被海關追補稅,不是我進口的也要繳嗎?
要。你是現貨物持有人,海關可直接向你追補稅
依關稅法第 76 條,原本免稅或減稅進口的貨物(依第 55 條)一旦轉讓或變更用途需補繳關稅時,原進口納稅義務人「與」現貨物持有人都是海關可追償對象。也就是說,就算不是你進口的,只要這台機器或車輛現在在你手上,海關的稅款繳納證一送達,你必須在 14 日內繳納,逾期依第 74 條加徵滯納金並可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你以為買二手設備最該擔心的是它會不會壞?真正的隱形地雷是稅。關稅法第55條讓某些為特定用途免稅或減稅進口的貨物(例如機器、車輛、器材),在轉讓或改變用途時必須補繳當初省下來的關稅。而第76條把繳稅責任直接綁在兩種人身上:當初的納稅義務人,以及「現貨物持有人」。也就是說,就算不是你進口的,只要這台機器現在在你手上,海關的稅款繳納證一送達,你有14日要繳,逾期就依第74條加滯納金甚至強制執行。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根本沒依規定補繳,一被查出,除了補稅,還要再罰一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55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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