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6 條規定,免稅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原納稅義務人與現貨物持有人都是海關追償對象,須於 14 日內繳納。
Q · 二手免稅進口設備被海關追補稅,不是我進口的也要繳嗎?
要。你是現貨物持有人,海關可直接向你追補稅
依關稅法第 76 條,原本免稅或減稅進口的貨物(依第 55 條)一旦轉讓或變更用途需補繳關稅時,原進口納稅義務人「與」現貨物持有人都是海關可追償對象。也就是說,就算不是你進口的,只要這台機器或車輛現在在你手上,海關的稅款繳納證一送達,你必須在 14 日內繳納,逾期依第 74 條加徵滯納金並可強制執行。
你以為買二手設備最該擔心的是它會不會壞?真正的隱形地雷是稅。關稅法第55條讓某些為特定用途免稅或減稅進口的貨物(例如機器、車輛、器材),在轉讓或改變用途時必須補繳當初省下來的關稅。而第76條把繳稅責任直接綁在兩種人身上:當初的納稅義務人,以及「現貨物持有人」。也就是說,就算不是你進口的,只要這台機器現在在你手上,海關的稅款繳納證一送達,你有14日要繳,逾期就依第74條加滯納金甚至強制執行。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根本沒依規定補繳,一被查出,除了補稅,還要再罰一倍。
關稅法第 76 條為免稅進口貨物補繳關稅之責任歸屬與處罰規定:依第 55 條應補繳之關稅,由原進口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於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繳納,逾期依第 74 條辦理;未依規定補繳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另處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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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第 76 條可向你這個現貨物持有人追稅,你必須先對海關繳清,這是公法上義務,不能用「我跟賣家有約」對抗海關。繳完後可依買賣契約向賣家請求返還或主張瑕疵擔保。內行人提示:兩件事分開處理,先對海關繳清止血,再回頭打民事求償,順序顛倒會讓滯納金和強制執行先壓上你。
要看當初免稅條件與用途限制。第 55 條規定減免關稅貨物在一定年限內轉讓或變更用途要補稅,超過監管年限通常解除。內行人提示:每種免稅依據的監管年限不同,賣之前先向原進口時的海關確認監管期是否屆滿,屆滿後再賣才乾淨。
第 76 條第二項對象是「不依第 55 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即依法本該補繳卻沒補的人,實務上海關會視貨物流向與持有狀況認定。內行人提示:關鍵在「主動」二字,主動申報補繳通常只補稅,被查出才補才會觸發一倍罰鍰。
規定免稅進口貨物依第 55 條應補繳關稅時,由原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於稅單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繳納,未依規定補繳被查出再罰一倍。
指目前實際持有該免稅進口貨物的人,即使不是當初進口者,貨在你手上海關就可向你追補稅。
原以免稅或減稅名義進口、限定特定用途的機器、設備、器材、車輛等,於轉讓或變更用途後觸發補繳。
兩者並列為可追償對象,海關可擇一追償;原進口人不因貨物賣出而免責,現持有人也不因非進口人而脫身。
確認送達日 → 調出買賣與付款憑證 → 14 日內繳清止血 → 再依契約向賣家求償 → 有異議走復查訴願。
自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未繳,依第 74 條第一項加徵滯納金,並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除補徵原本應補的關稅外,另處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等於該筆稅款金額翻倍。
要求賣家出示進口報單與完稅證明,向原進口地海關確認監管年限是否屆滿、用途限制是否解除。
主動申報補繳通常只補徵關稅;被查出才補會觸發第 76 條第二項一倍罰鍰,差整整一倍。
| 比較面向 | active_supplement | after_audit |
|---|---|---|
| 補繳方式 | 主動申報補繳:通常僅補徵關稅 | 被查獲後才補:補徵關稅再加一倍罰鍰 |
| 追償對象 | 原進口納稅義務人 | 現貨物持有人(不論是否為原進口人) |
| 逾期後果 | 14 日內繳清無滯納金 | 逾期依第 74 條加徵滯納金並可強制執行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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