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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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向出口地海關報關,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准予提貨出倉,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0條,當保稅倉庫存儲的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時,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寫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向出口地海關進行報關手續。倉庫業者在核對出倉准單上的標記和數量是否相符後,准許提貨出倉。海關會派員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貨物至出口地海關處理通關放行手續。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0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持有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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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