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本辦法所規定海關監視關員辦理事項,在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由保稅專責人員辦理。但須押運之貨物,仍應由關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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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1條,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允許由保稅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事項。然而,需要押運的貨物仍需由海關監視關員來處理。這意味著保稅專責人員可以負責一些保稅倉庫的管理工作,但在處理需要押運的貨物時,仍需要由海關監視關員來執行。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裁判書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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