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經營國際貿易運輸工具專用燃料、物料之保稅倉庫,必須填具報單,經由海關核發准單後,可以押運或監視加封裝上船或航空器。專供飛機使用的燃料、物料或修護器材,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在未裝機退運出口前補辦出倉手續。 2.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的保稅倉庫,存倉物品應為頻繁提用之物品,可以先行申辦退運出口手續,但應依海關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仍受海關監管。應憑理機關員簽證實際使用數量,按月列報海關。 3. 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含菸酒),如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二年內未售出,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另填具報單申報回儲保稅倉庫。 4. 第二項保稅倉庫儲存修造飛機用物料,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外修,並且填具切結書,期限為六個月。如需延長期限,可以向海關申請,並且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5. 供國際航線修造飛機之物料售與(含視為銷售)因維修需求之國內航空業者,若其保稅倉庫為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可以按月彙報,先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這些法規的解釋,可以看出保稅倉庫的使用必須遵從海關的監管和相關手續。同時,對於飛機用品和修造物料的使用和售與,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和報單要求。 參考資料: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 (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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