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2-1 條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電子化帳務系統管理客艙用品(不包含自機上卸載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者),供海關隨時連線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1條,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的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電子化帳務系統,用以管理客艙用品(不包含自機上卸載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者),並供海關隨時連線查核。 參考資料: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2020年5月20日). 經濟部關務署. https://www.mof.gov.tw/Upload/Attach/1728/622eb3ed-4b12-4f67-9f0b-17a4d8b914be.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