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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1. 1.保稅倉庫存儲科技產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倉庫加工、製造或重整之國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2. 2.保稅倉庫存儲之重整貨物,其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為重整貨物,需向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物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倉。
  3. 3.保稅工廠售予保稅倉庫供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4. 4.依前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材料,因故退出保稅倉庫者,應報請海關發准單,經驗明無訛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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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進口保稅倉庫的存儲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或其他保稅倉庫進行加工、製造或重整的國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依據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行進儲。 例子:如果一家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公司希望將其國產產品存儲在保稅倉庫內進行製造,該公司應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的報關文件向海關申報。一旦通過海關的電腦放行通知,該公司就可以將貨物進儲到保稅倉庫內進行製造的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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