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進口保稅倉庫的存儲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或其他保稅倉庫進行加工、製造或重整的國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依據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行進儲。 例子:如果一家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公司希望將其國產產品存儲在保稅倉庫內進行製造,該公司應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的報關文件向海關申報。一旦通過海關的電腦放行通知,該公司就可以將貨物進儲到保稅倉庫內進行製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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