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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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