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7條,對於重整後的保稅貨物申請出倉,辦理者有下列兩種情況: 1. 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辦理申請出倉。 2. 國產貨物進倉後與重整貨物組裝後的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的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辦理申請出倉。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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