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7條,對於重整後的保稅貨物申請出倉,辦理者有下列兩種情況: 1. 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辦理申請出倉。 2. 國產貨物進倉後與重整貨物組裝後的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的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辦理申請出倉。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