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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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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數量等,並應申報海關准之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供海關審核。其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並應報明所使用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數量、規格、製造廠商名稱及原報單號碼等退稅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8條,對於保稅貨物在重整後進行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的情況,需要在報單上詳細報明貨物重整後的名稱、規格和數量等信息,並且需要申報海關核准的重整案號並檢附核准重整的文件供海關審核。如果使用了國產貨物,還需要報明所使用的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科學園區的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園區事業所採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名稱、數量、規格、製造廠商名稱和原報單號碼等退稅資料。 根據最新資料來源,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財政部的「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該法規條文確定了保稅貨物在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出口或轉運至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報單上報明重整後貨物的詳細資訊、申報核准的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文件等。同時,如果使用了國產貨物,還需要報明所使用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科學園區的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園區事業所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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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