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但應依重整後之貨物狀況核定其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及應否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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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9條,當保稅貨物在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時,海關機關應根據重整前的貨物狀況來准予銷帳。然而,海關應根據重整後的貨物狀況來確定其完稅價格、稅則號別以及是否需要徵收貨物稅。這表示在處理保稅貨物的報關程序時,海關會根據重整後的情況來評估貨物的價值、分類以及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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