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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5 條

  1. 1.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2. 2.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
  3. 3.前二項貨物應於出倉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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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條,該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了自用保稅倉庫允許將保稅貨物運出倉庫進行檢驗和測試的程序,並要求詳細登載每一筆貨物的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和進出倉時間。海關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查核。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示例是,如果有一家公司擁有一個自己的保稅倉庫,該公司可以向海關申請運出倉庫的保稅貨物進行檢驗和測試,需要詳細記錄每一筆貨物的相關資訊。 第二項規定了供免稅商店銷售的貨物,可以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維修。這意味著免稅商店可以將需要維修的貨物運出保稅倉庫進行維修,同樣需要詳細記錄相關資訊。 第三項規定了第一項貨物應在三個月內運回倉庫,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一次,但總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意味著保稅倉庫中的貨物應該在一定時間內運回倉庫,如果需要延長時間,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但是總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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