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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2. 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
  3. 第一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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