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保稅倉庫設立者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具體而言: 1. 經核准設立的保稅倉庫,除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立者外,應繳納新臺幣三十萬元的保證金。 2. 保稅倉庫經核准自主管理且設立營業已滿三年者,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若營業不滿三年,保證金金額則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然而,在管制區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內的保稅倉庫,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3. 自用的保稅倉庫存放的保稅貨物,涉及到的稅費超過保證金金額,倉庫業者應主動提供足額的保證金。此外,售與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的貨物涉及的稅費亦應加計在內。 4. 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的自用保稅倉庫,其保證金金額適用第二項的規定。 5. 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設有預售中心的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但若其預售中心未存儲保稅貨物,則適用第二項的規定。 6. 以上保證金的提供辦法,依據關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舉例而言,例如一家私營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經核准自主管理,且已營業滿三年,則該企業需向海關繳納新臺幣三百萬元的保證金。另外,若一家免稅商店設有預售中心,並擁有自用保稅倉庫,則其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