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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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稅倉庫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 2.自用保稅倉庫之設立,應具備自主管理條件始得申請核准登記。
- 3.保稅倉庫專供存儲修造飛機用器材者,其申請自主管理,得不受第一項實收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有以下幾點要點: 1. 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的保稅倉庫,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2. 對於自用保稅倉庫的設立,必須具備自主管理的條件才能申請核准登記。 3. 對於專供存儲修造飛機用器材的保稅倉庫,其申請自主管理的時候,不受第一項實收資本額的限制。 參考資料: 1.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內政部重要法規-立法資料查詢系統) -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47&FLNO=1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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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