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關於保稅倉庫存儲貨物的要求如下: 1. 貨物的標記應朝向外部,並按照種類分區堆置。牆面上應標明區號以供識別。但是,如果展覽品報經海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2. 經海關核准的自動化保稅倉庫可以不受前一項限制,可以按照每一個棧板為單位進行單獨堆置,並在貨架上標明區號以供識別。但是,同一個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的貨物。 3. 經海關核准執行重整業務的保稅倉庫應將重整前後的貨物分別存儲在不同的倉間。但是,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可以在同一倉間進行分區堆置。 資料來源: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107.12.28修正)。根據第21條的規定,保稅倉庫需將貨物按照種類分區堆置,並在牆上標明區號。經海關核准的自動化保稅倉庫則可以按照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在貨架上標明區號。另外,在進行重整業務時,重整前後的貨物需分別存儲在不同的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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