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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1. 1.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將標記朝外,種類分區堆置,並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保稅倉庫存儲之展覽品,報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保稅倉庫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貨物應以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於貨架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3. 3.保稅倉庫經核准辦理重整務者,應將重整前後之貨物,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在同一倉間分區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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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關於保稅倉庫存儲貨物的要求如下: 1. 貨物的標記應朝向外部,並按照種類分區堆置。牆面上應標明區號以供識別。但是,如果展覽品報經海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2. 經海關核准的自動化保稅倉庫可以不受前一項限制,可以按照每一個棧板為單位進行單獨堆置,並在貨架上標明區號以供識別。但是,同一個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的貨物。 3. 經海關核准執行重整業務的保稅倉庫應將重整前後的貨物分別存儲在不同的倉間。但是,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可以在同一倉間進行分區堆置。 資料來源: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107.12.28修正)。根據第21條的規定,保稅倉庫需將貨物按照種類分區堆置,並在牆上標明區號。經海關核准的自動化保稅倉庫則可以按照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在貨架上標明區號。另外,在進行重整業務時,重整前後的貨物需分別存儲在不同的倉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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