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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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
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當保稅倉庫進儲的貨物發生溢卸或短卸情況時,保稅倉庫業者必須在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或是空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或是貨櫃裝運進口貨物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寫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並送交海關進行查核。 根據參考資料《保稅倉庫進口貨物申報及監管作業手冊》,保稅倉庫業者應該依照法條的規定填寫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並將報告表送交海關進行核對。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進儲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溢卸或短卸的情況,並提供給海關作為監管和查核的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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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