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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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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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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
核
對無誤後進倉。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
第四十七條
規定辦理轉儲手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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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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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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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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