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兩個情境下進行保稅倉庫的作業程序。 第一,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進倉。在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將已繳稅的進口貨物或國產貨物送入保稅倉庫,以供參加展覽時,他們需要提供一份清單,該清單上應該附帶標記,列出廠牌、貨名、規格數量等詳細資料。在進行倉庫進倉作業之前,該清單需要經過海關監視關員和倉庫業者的核對,確保無誤。當展覽結束需要退運出倉時,他們則需持有該清單,並再次經過海關監視關員和倉庫業者的核對,以確保無誤後方可出倉。 第二,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轉儲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將未繳稅的貨物參展完畢後,希望將其轉移到同一海關關區的保稅倉庫儲存,則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轉儲手續。詳細的手續則需要參考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以上是針對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條的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的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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