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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對無誤後進倉。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2. 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轉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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