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7條,該條共分為三個款項來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保稅倉庫存儲的保稅貨物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轉儲到其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 1. 運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或轉儲國內其他通商口岸保稅倉庫的情況。 2. 售與自用保稅倉庫的情況。 3. 自用保稅倉庫出售之外貨的情況。 4. 保稅倉庫廢止登記停止營業的情況。 5. 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如浸水、山崩、颱風致有損壞存儲的保稅貨物或可預見其發生之可能的情況。 6. 原進儲人自行設立保稅倉庫的情況。 7. 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項規定,如果轉儲的保稅貨物是轉移到同一通商口岸的其他保稅倉庫,則需事先申請海關的核准。 第三項規定,如果第一項的保稅貨物經過重整後再申請出倉轉儲,則需在報單中申報貨物重整後的名稱、規格、數量及海關核准的重整案號,并且需要檢附核准重整的文件供海關審核。 以上對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7條的解釋參考了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本身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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