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其存倉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計算之。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6條,如果保稅貨物因故未能裝運而需要退運出口,海關應該派員重新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此外,該項條文還要求保稅倉庫的存倉期限應該從最初進儲保稅倉庫的日期開始計算。 例子:如果保稅倉庫於2022年1月1日收到一批保稅貨物,並且因故未能裝運而需要退運出口,根據該條法規,存倉期限應該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存倉期限為30天,則該批保稅貨物必須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退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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