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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2. 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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