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1.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 2.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內容涉及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間轉儲的存倉期限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時,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同樣地,如果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前曾先從保稅倉庫轉儲至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其存倉期限也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這表示,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8 條明確規定了保稅貨物轉儲的存倉期限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8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