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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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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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8條對保稅倉庫違規採四階處罰:警告、罰鍰六千至三萬元、停止進儲保稅貨物、廢止登記,核心是限期改正是否完成。
Q · 保稅倉庫被海關警告,不改正會怎樣?
按次處罰,三次未改正可廢止登記
依關稅法第88條,海關先警告或罰六千至三萬元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海關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直接廢止登記。罰錢只是第一階,真正的營運級風險在第三次未改正後的廢止登記。
深度解讀
很多保稅倉庫業者第一眼看到這條,目光只停在「六千到三萬」這個數字上,然後鬆一口氣:罰這麼點錢,小事。這個誤讀可能害你丟掉整個倉庫的營運資格。這條真正的牙齒不在前半段,在後半段:海關先警告或小額罰你,命你限期改正;你不改,按次處罰;處罰三次還沒改完,海關就能停止你進儲保稅貨物六個月、停掉按月彙報、甚至廢止你的登記。保稅倉庫的全部價值,就是貨物進來可以暫時不繳關稅;一旦不能進儲保稅貨物,這個倉庫跟普通倉庫沒兩樣,客戶會立刻轉走。所以這條的懲罰結構是一道階梯,罰錢只是第一階,真正的懸崖在第三次未改正的地方。看懂這個階梯,你就知道該在哪一階就停下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5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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