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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8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其一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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