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倉庫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並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的工作場所。 3. 倉庫出入口應設置具備提供海關查核功能、二十四小時錄影及存檔三十日以上之監視系統,除非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4. 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進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作業。但設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及專供儲存航材用品之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規定,保稅倉庫必須滿足這些條件才能設立。該法規考慮到了保稅倉庫的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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