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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海關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 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自己所有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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