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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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2.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保稅倉庫的設立及管理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該辦法未規定的部分,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家倉庫要申請登記為保稅倉庫,用於完全存儲自行進口的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的保稅貨物、供重整用的貨物、以及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的貨物,則該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在這種情況下,該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的貨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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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