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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等。 二、金融檢查機關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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