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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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等。 二、金融檢查機關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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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核時,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的項目。根據此法規,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揭露以下項目: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等。 我們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近修訂於2018年12月24日),這項法規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了詳細的規範。根據此法規,內部稽核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舉個例子,在內部稽核報告中,公司可以描述其投資業務的執行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投資組合配置、投資收益等。此外,公司還可以揭露利害關係人交易的內容,例如與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交易,而這些交易可能對公司利益產生潛在影響。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稽核報告應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提供相應的資訊,以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符合法律規範。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同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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