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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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依自行查核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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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9 條,金融控股公司在評估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有效性後,需要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和遵守法令主管聯名發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該聲明書需要提交董事會審核,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網站上公開揭露其內容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還應該在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和公開說明書中刊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第 108 年第二季度執行情形報告,金融控股公司應進行內部控制評估,並根據自行查核結果和內部稽核報告,提交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給董事會審核。該聲明書需要揭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適用範圍、設計原則和執行措施,以保障公司的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真實、完整、有效地呈現給相關方。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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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