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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9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依自行查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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