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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部稽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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