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時,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報告理事會及交付監事會,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該條款的參考資料來自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執行細則或範例。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些考核要點用於評估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單位的工作表現。這些考核要點的具體內容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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