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三 章 追蹤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追蹤考核
信用合作社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信用合作社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合作社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