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信用合作社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合作社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根據上述資料,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等情形下相關人員應負有失職責任的規定。此外,內部稽核人員如果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成功使信用合作社避免重大損失,應予獎勵。另外,信用合作社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資料參考: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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