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