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信用合作社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信用合作社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信用合作社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信用合作社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信用合作社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會計師辦理第26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 如果受查信用合作社在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會計師所需要的報表、憑證、帳冊和會議紀錄,或者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拒絕提供說明,或者受到其他客觀環境限制,導致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2. 如果受查信用合作社在會計或其他紀錄上有虛偽、造假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3. 如果受查信用合作社的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或者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4. 如果有證據顯示信用合作社的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風險。 對於符合上述第2款至第4款情況的信用合作社,會計師應當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根據此法條第28條規定,會計師在辦理查核時遇到特定情況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信用合作社法》:此法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的相關法律責任和內部控制要求。 根據這些規定,會計師在辦理信用合作社的查核工作時,如果遇到受查社未提供所需資料、有虛偽、造假或缺漏、財務狀況惡化或交易對淨資產減損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以確保稽核過程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