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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合作社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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