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合作社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7條,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的會計師對委託的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說明。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委託的會計師沒有足夠能力從事委託的查核工作,可以要求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根據這個辦法,主管機關可以對信用合作社進行審核,包括委託查核的相關事宜。如果發現委託的會計師沒有足夠能力進行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這項規定確保了信用合作社查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