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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合作社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用合作社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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