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於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主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擔任內部稽核單位稽核人員並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2. 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通過考試並取得結業證書。 3. 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的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證書。 另外,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經理的人員,除了需要符合第一項所述的條件外,還需要在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進行查核實習,每次至少查核一項,累計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需要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經總稽核核可後出具證明書,並留存檔案供查閱。 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2. 財政部108年7月29日台財金行政字第108009065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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