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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2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揭露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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