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揭露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有督導的責任,必須審慎評估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况。此外,總經理、理事主席、總稽核以及總機構必須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內容必須提交給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在信用合作社網站上公開揭示。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還應該刊登在年度報告上。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信用合作社,這項規定不適用。 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基地金央銀消金監八捌庇法曰參號(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5&parentpath=0,2 範例: 例如,一家信用合作社的總經理應該督導各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確保該制度得以遵從法令。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和總機構應聯合簽署一份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內容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的網站上公告申報。此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內容也必須刊登於信用合作社的年度報告中。但是,對於被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信用合作社,這項規定不適用。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reurl.cc/qL4v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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