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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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