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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90 年 11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附件: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1.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
  2. 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名稱及組織架構。 二、設立或遷移之理由。 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取得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立或遷移之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三、裁撤理由說明書。

  1. 票券金融公司經准設立、遷移或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准設立之營業用辦公場所不得供營業使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