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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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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經
核
准設立、遷移或裁撤
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
主管機關
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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