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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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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發起人及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經調協未履行。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十一、因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十三、擔任參加人之負責人或職員。但經主管機關准,或參加人因投資關係,指派其負責人或職員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2. 2.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用前項規定。
  3. 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當事人並應立即通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4. 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立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發起人及負責人,不得有以下情事之一: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經調協未履行。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 因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 擔任參加人之負責人或職員。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參加人因投資關係,指派其負責人或職員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2.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用前項規定。 3.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當事人並應立即通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4.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立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這些規定明確列舉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發起人及負責人不得有的限制和限制條件。如果負責人有任何違反這些條件的行為,他們應立即解除職務並通知結算機構。此外,結算機構也要立即處理相關事宜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相關註銷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銀行法 - 信用合作社法 - 洗錢防制法 - 證券交易法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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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發起人及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