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
- 2.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 3.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 4.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 5.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剩餘款項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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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如果一個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該通報是因為涉及詐財案件,且帳戶內尚有未被提領的被害人匯入款項,銀行應該依據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如何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如果無法聯絡開戶人,銀行可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 2. 銀行依上述辦理仍然無法聯絡開戶人時,應透過匯(轉)出行程通知被害人。被害人需要提供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切結書。銀行根據匯(轉)入時間順序依次確定未被提領的款項,從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直到帳戶餘額為零,然後將剩餘款項發還給警示帳戶。 3. 如果存在下列情況,銀行可以直接結清該警示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項,等待符合法律條件的時候再處理發放: - 剩餘款項金額過小,不符合作業成本。 - 自警示通報後超過三個月仍然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 - 被害人不願意報案或不願意出面領取款項。 4. 銀行應該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同等職位的主管專責監督處理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的事務。 5. 對於交易糾紛疑似或案情複雜的情況,不適用前述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發還剩餘款項的規定,而應該遵循司法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資料來自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並參考了《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的最新修正版。這些條文對於銀行在處理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時有具體的規定和程序,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減少金融業務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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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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