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的條文,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擁有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銀行或許可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 2. 銀行過去一年無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的情況,而電子支付機構則無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的情況,或者即使有達到上述情況但已經改善。 3. 過去一年內未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措施或匯兌業務中的缺陷而遭受罰款處罰,或者即使有該情況但已經有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此外,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在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後,須準備以下文件並於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1. 申請書。 2. 符合前述規定的聲明書。 3.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關於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決議錄。 4. 營業計畫書。 5. 與外籍移工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以及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的行動裝置應用程式,需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並證明與中文版本相符,以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的法律意見書。 6. 合作的境外匯兌機構符合本辦法所需條件的證明文件。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至於第三項中營業計畫書的格式及第六項中所稱的證明文件,則由主管機關訂定。在主管機關備查前,必須經過與中央銀行的協商後才可進行。 以上是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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