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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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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
主管機關
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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