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外籍移工匯兌機構在進行業務之前,必須加入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目前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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