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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保險業簽單承保之業務,其保險金額超出經洽定國內、外再保險合約所能容納之範圍內,仍應洽由中央再保險公司按臨時再保險方式承受。 為爭取時效,前項臨時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於約定時限內覆證,否則原簽單公司得逕行轉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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