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版本)》第17条的规定,财务报告附注应分别揭露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关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母子公司间的交易事项: 1. 重大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 (a) 对他人的资金借贷; (b) 为他人提供背书保证; (c) 期末持有的有价证券情况(不包括投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和合资权益部分); (d) 累计购买或出售同一有价证券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e) 取得不动产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f) 处分不动产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g) 与关系人的进、销货金额达到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h) 应收关系人款项达到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i) 从事衍生工具交易; (j) 其他:母子公司之间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和重要交易往来情况及金额。 2. 转投资事业的相关信息: (a) 对非属大陆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情况,应揭露其名称、所在地区、主要经营项目、原始投资金额、期末持股情况、本期损益及确认的投资损益; (b)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投资公司,如属金融业、保险业及证券业者,可以免除适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规定。 3. 大陆投资信息: (a) 对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情况,应揭露大陆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项目、实收资本额、投资方式、资金进出情况、持股比例、本期损益及确认的投资损益、期末投资账面金额、已汇回投资损益及赴大陆地区投资限额; (b) 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地区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其价格、付款条件、未实现损益: 1. 进货金额及与相关应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2. 销货金额及与相关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3. 财产交易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损益金额。 4. 票据背书保证或提供担保品的期末余额及其目的。 5. 资金融通的最高余额、期末余额、利率区间及当期利息总额。 6. 其他对当期损益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如劳务的提供或收受等。 (c) 发行人对大陆被投资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应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查核签证的财务报告进行确认或编制。但编制期中合并财务报告时,可以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核阅的财务报告进行确认或编制。 4. 主要股东信息:发行人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上柜买卖者,应揭露发行人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称、持股金额及比例。发行人为办理上述事项,可以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的《公司财务报告揭露准则公报第六号:关系人交易之揭露》和《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以及相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应揭露与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项和转投资事业相关的详细信息。例如,在审判文书中提到的普扬公司未揭露与Honeywell的销售备忘录以及与新竹商银应收款项承购等重大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根据法规要求,这些信息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揭露。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还应揭露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地区进行的重大交易事项的详细信息。此外,还应揭露公司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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