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17 條
- 1.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四)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非屬大陸地區之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三、大陸投資資訊: (一)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二)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進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2.銷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4.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其目的。 5.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6.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等。 (三)發行人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 2.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3.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交易之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金額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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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版本)》第17条的规定,财务报告附注应分别揭露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关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母子公司间的交易事项: 1. 重大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 (a) 对他人的资金借贷; (b) 为他人提供背书保证; (c) 期末持有的有价证券情况(不包括投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和合资权益部分); (d) 累计购买或出售同一有价证券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e) 取得不动产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f) 处分不动产的金额达到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g) 与关系人的进、销货金额达到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h) 应收关系人款项达到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i) 从事衍生工具交易; (j) 其他:母子公司之间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和重要交易往来情况及金额。 2. 转投资事业的相关信息: (a) 对非属大陆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情况,应揭露其名称、所在地区、主要经营项目、原始投资金额、期末持股情况、本期损益及确认的投资损益; (b)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投资公司,如属金融业、保险业及证券业者,可以免除适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规定。 3. 大陆投资信息: (a) 对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情况,应揭露大陆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项目、实收资本额、投资方式、资金进出情况、持股比例、本期损益及确认的投资损益、期末投资账面金额、已汇回投资损益及赴大陆地区投资限额; (b) 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地区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其价格、付款条件、未实现损益: 1. 进货金额及与相关应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2. 销货金额及与相关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及百分比。 3. 财产交易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损益金额。 4. 票据背书保证或提供担保品的期末余额及其目的。 5. 资金融通的最高余额、期末余额、利率区间及当期利息总额。 6. 其他对当期损益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如劳务的提供或收受等。 (c) 发行人对大陆被投资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应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查核签证的财务报告进行确认或编制。但编制期中合并财务报告时,可以依据被投资公司经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国际性事务所核阅的财务报告进行确认或编制。 4. 主要股东信息:发行人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上柜买卖者,应揭露发行人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称、持股金额及比例。发行人为办理上述事项,可以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的《公司财务报告揭露准则公报第六号:关系人交易之揭露》和《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以及相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应揭露与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项和转投资事业相关的详细信息。例如,在审判文书中提到的普扬公司未揭露与Honeywell的销售备忘录以及与新竹商银应收款项承购等重大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根据法规要求,这些信息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揭露。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还应揭露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合资权益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地区进行的重大交易事项的详细信息。此外,还应揭露公司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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