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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刪除)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二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