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9 條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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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9 條,發行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和相關附件,需要分別裝訂成冊,並在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此外,還需要製作申報書。對於相關文件,除了申報本身外,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也需要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股票,還需要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9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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