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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2.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4.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6.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7.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8.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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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raina061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7項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公發公司),Exc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半年報)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20-1 定期性揭露 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II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III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臨時性揭露 📌證交法施行細則7 IV 第一項之公司(公發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規格化),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定期性揭露 V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VI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VII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VIII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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