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35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確保發行程序合法與資訊正確。
Q · 公司要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為什麼一定要經過簽證?
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須經簽證,由金管會訂規則
依證券交易法第35條,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都必須經過簽證,且簽證的具體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簽證的作用是由專業機構確認發行程序合法、發行文件與財務資訊正確,等於是股票或公司債「合法存在」的前提。沒有經過這道程序的有價證券,在發行階段就欠缺法律上的正當性,投資人接觸到的發行資料也因此具備一定的可信度基礎。
每一張你在證券市場買到的股票,背後都經過一道你看不見的品質關卡:簽證。公司不能自己印股票就拿出來賣,必須經過專業機構(通常是會計師事務所或簽證機構)確認發行程序合法、財務資訊正確,才能把股票或公司債交到你手上。這條授權金管會制定簽證的具體規則,等於是整個證券發行流程的品質閘門。沒有這道閘門,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隨便印一張紙叫你掏錢。你之所以敢在券商下單買某家公司的股票,有一部分信心就建立在這條看不見的制度上。
證券交易法第35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時應經簽證,並將簽證的具體規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專業機構對發行程序合法性與資訊正確性的確認,建立有價證券進入市場前的品質把關機制,是證券發行流程的合法性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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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一樣。證券交易法第35條講的是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時的簽證,確認發行程序合法;第37條講的是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確認帳目正確。兩者都由會計師執行,但一個管能不能發,一個管報告對不對。發行簽證出問題影響股票的合法性,財報簽證出問題影響資訊的可靠性,後果完全不同。
可能。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的簽證人對其簽證內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你因為信賴經過簽證的發行資料而投資受損,簽證機構和會計師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這類訴訟的關鍵,是證明你的損失跟簽證瑕疵之間有因果關係,不是簽證有問題就自動能拿到賠償。
需要。證券交易法第35條明文規定股票與公司債券都應經簽證。公司債因為涉及到期還本的承諾,簽證直接關係到投資人借出去的錢能不能收回,把關重要性甚至高於股票。
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簽證規則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是發行程序的合法性閘門。
由專業機構(多為會計師或簽證機構)確認發行程序合法、文件與財務資訊正確,是有價證券合法發行的前提。
法律本身不寫細則,而是把簽證的具體規則制定權授權給金管會以命令訂定,屬授權立法。
第35條的發行簽證管能不能發、確認程序合法;第37條的財報查核簽證管帳目對不對、確認資訊正確。
備齊發行申報文件(第30條)→ 經簽證機構簽證(第35條)→ 交付公開說明書 → 繳款 → 交付有價證券。
查閱公開說明書揭露的簽證機構與簽證會計師,確認其執業資格與過往紀錄,有疑義可向主管機關查詢。
結合第32條公開說明書簽證人責任主張損害賠償,關鍵在證明投資損失與簽證瑕疵間的因果關係。
可能面臨停業、撤銷核准等處分,並可能對信賴簽證資料而受損的投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兩者把關面向不同:35條管發行合法性、37條管財報正確性,發行案件兩道關卡都要過,不是二選一。
| 比較面向 | issuance_certification | audit_certification |
|---|---|---|
| 規範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35條(發行簽證) | 證券交易法第37條(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
| 把關對象 | 發行程序的合法性 | 財務報告的正確性 |
| 出問題影響 | 影響有價證券發行的合法性 | 影響資訊揭露的可靠性 |
| 責任依據 | 結合第32條公開說明書簽證人責任 |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與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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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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